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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可以休矣明确规定加计抵减增值税额计入“其他收益”

时间:2023-04-0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自从加计抵减政策沸沸扬扬出台以来,各路财务达人就没有消停过,可以说是各显神通,观点也是无法八门,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抵减额需要单独核算,计入专门的会计科目。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有的人说计入“其他收益”,有的说冲减相关成本和费用,那么到底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际上,这种争论应该休矣。财政部有关文件对此问题已经做了明确规定,已经有个定论了。

  2019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自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照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列示。

  以往大家沸沸扬扬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也是公公婆婆说,都是脑洞大开的想法,会计处理的建议也是有点复杂。财政部的解答真的是很简单,我们没有必要把一个政策可以用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想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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