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6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分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上述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