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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杀女儿女儿就把我儿子杀了!”

时间:2024-10-27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22岁的女孩小聪,再次在家中大闹,扬言如果不把3岁的弟弟马上送走,就杀死他。压抑已久的妈妈陈某被彻底激怒了,只感觉头皮发紧、行动不听大脑使唤,趁女儿不备,用随身的腰带将其勒死。后夫妻二人将女儿尸体送往医院,确认已死亡。丈夫报警称女儿自杀,但法医鉴定时认为可疑,遂案发。民警询问时,陈某坦白。原来,小聪几年前患上强迫症和中度狂躁症,虽经治疗,但精神状态每况愈下,洗个手都要洗2个小时,更是偏执地要求弟弟不准靠近自己。最让陈某夫妇俩担心的是,小聪多次表示自己要杀害弟弟,并好几次拿枕头捂弟弟脸部。虽然父母想过将弟弟送去亲戚家寄养,也想过是否要将女儿直接“除掉”,但都未付诸行动。直到这次小聪再次在家中大闹,陈某再也压制不住内心的绝望,这才出现了故事开头那令人心碎的一幕。虎毒尚不食子!母亲勒死亲生女儿,乍一听,不可思议地狠毒!但“久病床前无孝子,久穷家中无贤妻”,儿女久病无慈母。日积月累的心理折磨,终于酿成了悲剧。女儿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对任何一个家庭而言,都是难以承受之重。何况女儿要求父母二选一、扬言杀死弟弟,并有了实质性举动。尽管无奈,但作为母亲也没有结束女儿生命的权利。陈某杀害女儿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陈某用腰带勒死女儿,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本案中,陈某因女儿患有精神疾病且存在杀害儿子的可能性,反复劝说无效后,基于一个做母亲的本能,一时失去理智而杀害了女儿,从情理上可以酌情原谅。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审理时结合陈某有自首情节,最终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这个判决结果融情于法,很好的体现了法律的温度。而丈夫钟某报警称女儿自杀,尽管有包庇之嫌,但也是为了这个家庭的无奈选择,毕竟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需要照顾。因民警询问时,陈某主动交代,所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手心手背都是肉,陈某杀死自己怀胎十月养育20多年的女儿,相信她比世界上任何一个人都要难过和痛苦。逝者已逝,希望陈某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释放,毕竟儿子尚年幼,还需要母亲的呵护和陪伴。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陈某与丈夫定能卸下这份精神枷锁,尽到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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