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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以“网恋”诱导未成年人3个月打赏46万元法院:要担责

时间:2024-06-0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5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并通报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主播以“网恋”为手段诱导未成年人打赏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显示,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并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

  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

  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期间不断用“我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

  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等行为,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责任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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