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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高中女教师与男学生发生11次性关系被判缓刑

时间:2024-03-01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作为合同制教师在职期间与高中男学生发生11次性关系的30多岁女教师A某,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9日据韩国法律界透露,大法院1部维持二审判决,对涉嫌违反《虐待儿童处罚法》的A某(31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3年执行。

  在大邱北区某高中担任合同制教师的A某涉嫌从2022年5月到6月期间,在自己的车上与当时17岁的受害者发生了11次性关系及类似性关系。韩国《儿童福利法》规定,对13岁以上19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行为的,将受到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A某方面表示:“承认所有事实关系,但并没有发生性虐待。”但此说法并未被法庭接受。这是法庭考虑到由于双方是教师和学生关系,所以A某可能行使了主导权、双方存在14岁年龄差、A某可能先接近受害者并提出发生性关系等因素做出的判断。

  事实上,受害者在接受警方调查时表示:“因为成绩退步很多,害怕拒绝的话她会生气”,“担心从老师A某那受到不利影响,因此没能坚决拒绝。”

  负责一审判决的大邱法院刑事11部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3年执行,接受40小时的预防虐待儿童再犯课程教育、限制其5年内不得在儿童和青少年相关机构就业。

  一审法庭表示:“A某作为教育者,不仅需要要求更高的道德性,而且有义务保护和指导受害者,但是她却将受害者作为满足性欲的对象”,“预计A某的罪行会对受害者的人格发展和性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

  接着法庭指出:“尽管如此,A某仍然主张只是与受害者交往,并没有进行性虐待行为,因此很难找到A某真心反省的态度。”但是法庭还表示:“因为A某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的初犯,而且与受害者父母协商后,他们不愿意处罚A某,这是有利的量刑因素。”

  二审的判断与一审一致。负责二审的大邱高等法院刑事1部表示:“一审认为其有罪的判决是正当的”,“量刑判断也没有脱离合理界限。”

  A某方面表示:“接受大法院的判决。”虽然A某提出了上诉,但是大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改变。大法院当天表示:“一审判决并没有出现误解法理的错误”,并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期3年执行。

  另,此案是A某丈夫向警方举报两人关系后被立案的。A某就职的高中已经与A某解除聘用合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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